抵销的概念 |
分类:时事点评 时间:(2014-12-09 14:04) 点击:443 |
抵销,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,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,使其相互在对等 额内消灭。抵销债务,也就是抵销债权。为抵销的债权即主张抵销的债务人的债权,称为动 方债权或主动债权、能动债权;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,称为受方债权或被动债权、反对债权。 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。法定抵销,是指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,依当事人 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。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,使双方的债权按同等数额消灭的 权利,称为抵销权。通常所说的抵销即是指法定抵销。合意抵销又称为契约上抵销,是指依 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。合意抵销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,其效力也决定于当事人的 约定。《合同法》第100条规定,“当事人互负债务,标的物种类、品质不相同的,经双方 协商一致,也可以抵销。”这里规定的就是合意抵销。 抵销是自罗马法后期以来,各国法上都承认的制度。但在立法上,各国对抵销的规定有 所不同。有的采取当然抵销说,认为无须当事人的行为,依双方债权对立的事实即当然发生 抵销。例如,《法国民法典》第1290条规定:“债务人双方虽均无所知,根据法律的效力仍 可发生抵销;两个债务自其同时存在起,在同等的数额的范围内互相消灭。”有的采取单独 行为说,认为因有债权相互对立的事实,从而产生抵销权,因抵销权的行使而抵销。例如, 《日本民法典》第506条中规定:“抵销,由当事人的一方对其相对人以意思表示为之。但 其意思表示,不得附条件或期限。”我国《合同法》第99条中规定,“当事人互负到期 债务,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、品质相同的,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, 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。” 抵销也是债的消灭的原因,并且用抵销方式消灭债,可便利当事人双方,节省交易成本 。因为在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给付的债务时,若各方均须履行自己的债务,双方就要 相互交换给付,势必增加给付的费用。此外,抵销还有担保作用。例如,双方互负同类债务 时,若其中一方的资力恶化,另一方向其履行,就有可能得不到相反的履行。但若实行抵销 ,则另一方即使不能履行债务,他方的利益也可得到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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